{"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2-06-07-修正:8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2-06-07-修正","順序":86,"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2-06-07-修正:86","立法理由":"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