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2-12-13-修正:45"],"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2-12-13-修正","順序":45,"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n　　第一項關於高速公路之使用限制、禁止、行車規定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2-12-13-修正:45","立法理由":"將第九十二條關於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規定，移列至第三項，並明列該管制規則之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規則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2-06-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