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4-04-09-修正:87"],"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4-04-09-修正","順序":87,"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者。\n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者。\n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n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n　　五、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4-04-09-修正:87","立法理由":"一、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n　　二、將第四款之「並行兢駛」修正為「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以符實際，便利取締。","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