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5-01-21-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5-01-21-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有關其幼童之範圍、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n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5-01-21-修正:42","立法理由":"強制規範有關未繫安全帶，未戴安全帽及違規附載之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1-01-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