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5-01-21-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5-01-21-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條","內容":"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或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其感應器沒入之。\n　　前項行為，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5-01-21-修正:52","立法理由":"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1-01-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