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1-01-07-修正:64"],"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1-01-07-修正","順序":64,"條號":"第五十條","內容":"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圓環、單行道標誌之路段或快車道倒車。\n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n　　三、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1-01-07-修正:64","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n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n　　三、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