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6-11-01-修正: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6-11-01-修正","順序":9,"條號":"第七條之一","內容":"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6-11-01-修正:9","立法理由":"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擬定期限之規定，可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