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19-05-03-修正:97"],"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19-05-03-修正","順序":97,"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n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n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n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n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n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19-05-03-修正:97","立法理由":"鑑於自行車肇事事故及傷亡人數逐年攀升，其中自行車酒駕肇事案件亦有增加趨勢，然按原法規所處罰鍰之額度實屬過低。為提升自行車交通安全，並促使民眾注意騎乘安全，爰將拒絕酒測提高處以2400元罰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19-03-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