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2:02032:2003-01-13-全文修正:29"],"data":{"法律編號":"02032","法律編號:str":"氣象法","版本編號":"02032:2003-01-13-全文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n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發布地震、災害性天氣之預報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n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對警報、災害性天氣預報、地震預報報導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法條編號":"02032:02032:2003-01-13-全文修正:2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n　　二、鑑於氣象或海象預報之發布，除經許可之範圍外，應經統一發布程序發布，對於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行為，應加以處罰，爰於第一項規定之。\n　　三、又警報或地震、災害性天氣之預報，影響人民生活甚鉅，應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對於學校、團體或個人擅自發布警報或地震、災害性天氣之預報者，有加重其處罰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加以規定。\n　　四、罰鍰之貨幣單位增訂以新臺幣為單位，並酌量提高罰鍰金額。\n　　五、新聞傳播機構對警報、災害性天氣預報、地震預報，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誤，經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因鑑於警報、災害性天氣預報、地震預報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影響，為積極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爰增訂第三項處罰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