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2:02032:2003-01-13-全文修正:32"],"data":{"法律編號":"02032","法律編號:str":"氣象法","版本編號":"02032:2003-01-13-全文修正","順序":32,"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擅自占用、損壞或移動氣象觀測用地或設施或有妨害其效用之行為者，除涉及刑責依法移送偵辦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法條編號":"02032:02032:2003-01-13-全文修正:3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n　　二、侵害他人財產權者應負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原條文對擅自占用、損壞或移動氣象觀測用地或設施或有妨害其效用者，所生損害賠償及回復原狀責任，由中央氣象局或專用觀測站負有通知行為人回復原狀之責任，與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相違，為明確本條立法原意係規範行為人負有對受損設備之損害賠償及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之義務，爰加以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