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2:02032:2023-05-30-修正:7"],"data":{"法律編號":"02032","法律編號:str":"氣象法","版本編號":"02032:2023-05-30-修正","順序":7,"條號":"第六條","內容":"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進行氣象改造者，應先報交通部核准，交通部得派員監督。\n　　前項核准後，未實施或不接受監督者，交通部得廢止其核准。","法條編號":"02032:02032:2023-05-30-修正: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n　　二、由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已明確規定關於學術研究事項，得洽商國內外有關學術機關合作辦理，且其委託機關、學校辦理研究之事項，因不涉及公權力委託，無於本法規定之必要，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予以刪除。\n　　三、原條文第二項所訂「應」報交通部核准並派員監督，為法律上之強制規定。惟因核准為事前監督，對已核准進行氣象改造之事項，於執行中行政監督事項及方式之規範密度相對較低，為減少重複監督之行政資源浪費，爰修正對實施中改造行為之監督方式，由交通部依個案裁量決定。另因中央氣象局本身即為行政機關，無特別明列中央氣象局之必要，故刪除部分文字，並配合原條文第一項之刪除，移列為第一項。\n　　四、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交通部核准進行氣象改造者，於核准後未實施或於進行中不接受監督者，為確保原計畫之目的及避免逾越計畫內容造成大氣環流改變，交通部得廢止核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2:2003-01-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