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1993-07-16-制定:11"],"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1993-07-16-制定","順序":11,"條號":"第九條","內容":"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n　　一、專家學者十一人至十三人。\n　　二、主管機關由交通部、新聞局各推派代表一人。\n　　審議委員會審議相關地區議案時，應邀請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一人出席。出席代表之職權與審議委員相同。\n　　審議委員中，同一政黨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其擔任委員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法條編號":"02409:02409:1993-07-16-制定:11","立法理由":"一、審議委員會之成員，由專家學者、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省（市）、縣（市）政府代表或議會代表列席，俾其有為地方表示意見之機會。\n　　二、明定政黨比例為二分之一之限，避免黨派集中影響公正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