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1993-07-16-制定:24"],"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1993-07-16-制定","順序":24,"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申請有線電視之經營，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n　　營運計畫應載明左列事項：\n　　一、有線電視經營地區。\n　　二、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n　　三、財務結構。\n　　四、人事組織。\n　　五、頻道數目。\n　　六、頻道使用方式。\n　　七、經營方式。\n　　八、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n　　九、每日播送時間。\n　　十、節目內容。\n　　十一、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n　　十二、推展業務之計畫。\n　　十三、人材培訓計畫。\n　　十四、技術發展計畫。","法條編號":"02409:02409:1993-07-16-制定:2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申請系統經營者之程序。\n　　二、第二項為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之內容。其中財務結構指資金數量、資金來源、動產、不動產、流動資金及資金運用計畫等；頻道使用方式指系統之各頻道付費方式（基本付費、按月付費或計次付費）、節目來源（自製、衛星、錄影帶或轉播）及有無播送廣告；經營方式指營收及支出的結構，如基本頻道、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頻道及廣告等各種營收的比例，以及節目成本、管理銷售費用等各種營業支出的比例；節目內容指系統之各頻道播送節目的類型及取向；推展業務之計畫指其行銷策略、預估訂戶成長的目標等內容。","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