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1993-07-16-制定:25"],"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1993-07-16-制定","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申請經營有線電視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審議委員會應為不予許可之決議：\n　　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n　　二、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許可未逾二年者。\n　　三、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四、在同一行政區域中經營一家以上之有線電視系統者。\n　　五、有經營電信總局（局）業務者。","法條編號":"02409:02409:1993-07-16-制定:25","立法理由":"有本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為防止壟斷並限制經營電信總局（局）業務者取得有線電視經營許可，爰訂定第四款、第五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