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1993-07-16-制定:26"],"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1993-07-16-制定","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申請經營有線電視案件，其工程技術符合交通部所定工程技術管理規則，且符合左列規定者，審議委員會得為許可之決議：\n　　一、申請人之財務規劃及技術，足以實現其營運計畫者。\n　　二、必須免費提供十分之一以上頻道作為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使用者。\n　　三、有線電視提供之服務符合當地民眾利益及需求者。","法條編號":"02409:02409:1993-07-16-制定:26","立法理由":"一、明定符合本條款規定者，為許可經營之案件。\n　　二、第三款強制性要求免費提供頻道供地方公益用途，及國外倡行之P.E.G(Public Education Government)制度者，得優先許可；同時確保「地方」政府、弱勢團體做公益、教育目的之用途所需之頻道。","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