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1993-07-16-制定:28"],"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1993-07-16-制定","順序":28,"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申請人經許可經營有線電視後，應按許可所指定之地區與期間設立並依法登記；其無法於指定期間設立並依法登記者；應附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n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申請展期案件為應否准許之決定。申請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法條編號":"02409:02409:1993-07-16-制定:28","立法理由":"申請人應按許可期間及地區設立並依法登記，惟顧及業者在建設初期困難較多，爰規定無法限期完成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