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1993-07-16-制定:31"],"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1993-07-16-制定","順序":31,"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系統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經營；其頭端及分配線網路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設定擔保者，債權人應以政府許可設立之金融機構為限。","法條編號":"02409:02409:1993-07-16-制定:31","立法理由":"有線電視之經營採許可制，如某甲取得有線電視經營權後，未經許可委託某乙經營，並將其頭端及分配線網路轉讓(出租或出借）給某乙，依本條規定，即應予禁止，以杜私相授受之流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