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1993-07-16-制定:32"],"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1993-07-16-制定","順序":32,"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系統經營者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期限屆滿前一年，系統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換發執照。","法條編號":"02409:02409:1993-07-16-制定:32","立法理由":"為確保系統經營者切實執行營運計畫，由審議委員會每二年評鑑一次；兩次評鑑後，應可確定其是否適合繼續經營，爰參酌加拿大立法例將我國系統經營者執照有效期間定為九年，除可顧及業者投資意願外，並與第三十一條評鑑制度相配合。","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