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1993-07-16-制定:35"],"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1993-07-16-制定","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系統經營者應將可供利用頻道三分之一以上，交與頻道經營者經營，其數量由審議委員會視其營運計畫定之。頻道經營者在同一有線電視系統以經營一個頻道為限，其資格準用第二十條之規定。\n　　系統經營者得提供基本頻道，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n　　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法條編號":"02409:02409:1993-07-16-制定:35","立法理由":"一、系統經營者應將部份頻道交由頻道經營者經營，以防止系統經營者獨佔所有頻道資源，至其數量由審議委員會視其營運計畫定之。\n　　二、頻道經營者在同一有線電視以經營一個頻道為限，俾頻道經營者各有參與經營頻道節目之機會。\n　　三、系統經營者應提供必要轉播頻道，同時轉播無線電視電台之節目，以協助改善無線電視收視不良情形，確保民眾收視無線電視電台節目的品質及機會。依本條第二項規定播送必要轉播頻道節目，免收費用，不造成著作權之侵害。","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