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1993-07-16-制定:53"],"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1993-07-16-制定","順序":53,"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書面契約。\n　　契約內容應包括左列事項：\n　　一、各項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限制。\n　　二、收視之基本頻道數。\n　　三、訂戶基本資料使用之限制。\n　　四、系統經營者受停播撤銷許可、沒入等足以對訂戶收視、收聽權益產生損害時對訂戶之賠償條件。\n　　五、契約之有效期間。\n　　六、其他與訂戶權益有關之項目。","法條編號":"02409:02409:1993-07-16-制定:53","立法理由":"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須規定系統經營者與收視訂戶訂立書面契約，並明列其契約內容，規定系統經營者基本義務與消費者之基本權益。\n　　二、系統經營者若違反與消費訂戶之約定不但可在本法中規定相當之罰則，同時消費者亦有據以為訴訟之依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