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1993-07-16-制定:59"],"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1993-07-16-制定","順序":59,"條號":"第五十二條","內容":"有線電視之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法條編號":"02409:02409:1993-07-16-制定:59","立法理由":"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