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1993-07-16-制定:67"],"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1993-07-16-制定","順序":67,"條號":"第五十九條","內容":"系統經營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　　一、經依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後，仍不改正者。\n　　二、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擅自舖設或附掛網路者。\n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n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n　　五、拒絕依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者。\n　　六、拒絕依第六十八條之檢查或不提出報告、不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之報告、資料者。","法條編號":"02409:02409:1993-07-16-制定:67","立法理由":"有本條各款倩形之一者，予系統經營者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有本條第二款情形者，除罰鍰外，其擅自舖設或附掛之網路予以沒入。","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