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1993-07-16-制定:70"],"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1993-07-16-制定","順序":70,"條號":"第六十二條","內容":"系統經營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許可：\n　　一、以不法手段取得許可者。\n　　二、有第二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n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n　　四、於停播期間，擅自播送節目或廣告者。\n　　五、一年內經受定期停播處分三次，再違反本法規定者。\n　　六、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情節重大者。","法條編號":"02409:02409:1993-07-16-制定:70","立法理由":"有本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系統經營者以撤銷許可之處分，「撤銷」為形成處分之一種，使既有之法律關係歸於消滅為其效果之法律行為，對於違法情節重大者行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