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1993-07-16-制定:72"],"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1993-07-16-制定","順序":72,"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未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設置有線電視系統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設備。","法條編號":"02409:02409:1993-07-16-制定:72","立法理由":"為確立營運許可制度，健全有線電視發展，未經依法設立之有線電視系統予以罰鍰及沒入設備之處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