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4"],"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n　　前項有關工程技術管理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409: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以下簡稱新聞局）」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另為因應未來有線廣播電視部分業務授權地方政府執行時，其行政核處之訴願管轄，中央主管機關得行使其行政監督權，爰將省（市）主管機關修正為「省（市）政府」，刪除「新聞處」等字，以資適用。\n　　二、第二項配合增加有線廣播業務，將「有線電視」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n　　三、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