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71"],"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順序":71,"條號":"第六十三條","內容":"依本法所為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違反依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規則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者，由交通部為之；違反節目管理、廣告管理、費用及權利保護各章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法條編號":"02409: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7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n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同條第三項復規定有關工程技術管理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另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關電波洩漏不得超過交通部所定之最大電波洩漏量限值，核屬交通部職掌，是以，違反依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規則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者，宜由交通部處罰；另擴大授權地方政府，將部分與地方民眾有密切、直接影響之行政核處權授權地方政府為之，爰增列但書規定，以資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