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1999-12-30-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1999-12-30-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六條","內容":"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中央主管機關於會議決議後一個月內，得逕行或應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該會議所為之決議。\n　　審議委員會對前項撤銷之事項，應重行審議及決議。","法條編號":"02409:02409:1999-12-30-修正:1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n　　二、為求文義明確，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另原條文第一項「其已發給營運之許可者，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之規定，屬行政作業程序，宜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爰刪除之。\n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