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1999-12-30-修正:58"],"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1999-12-30-修正","順序":58,"條號":"第五十二條","內容":"訂戶不按期繳交費用，經定期催告仍未繳交時，系統經營者得停止對該訂戶節目之傳送。但應同時恢復訂戶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視、聽。\n　　系統經營者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時，得向訂戶請求支付必要之器材費用。\n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視聽法律關係終止之情形，適用之。","法條編號":"02409:02409:1999-12-30-修正:5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修正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n　　三、第二項新增，明定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時，得向訂戶請求支付必要之器材費用，如訂戶原未裝設電視天線，以資周延。\n　　四、第三項新增，明定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於視聽法律關係終止之情形，適用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