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1-05-18-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1-05-18-修正","順序":10,"條號":"第八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設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n　　一、有線廣播電視籌設之許可或撤銷許可。\n　　二、有線廣播電視營運之許可或撤銷許可。\n　　三、執行營運計畫之評鑑。\n　　四、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者間節目使用費用及其他爭議之調處。\n　　五、系統經營者間爭議之調處。\n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提請審議之事項。","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1-05-18-修正:10","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刪除「（以下簡稱審議事項）」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實務上，有線廣播電視籌設之許可或撤銷許可，均係由審議委員會審議，爰增列第一款。\n　　三、第二款係由原條文第一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n　　四、原條文第二款「系統經營者執照之核發或換發」係新聞局依審議委員會之決議而為之，已涵括於第二款中，爰予刪除。\n　　五、原條文第三款、第四款未修正，並將第四款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六款。\n　　六、賦予審議委員會交易爭議之仲裁功能，爰增列第四款及第五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