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1-05-18-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1-05-18-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條","內容":"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並報請立法院備查，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以一次為限。聘期未滿之委員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並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期任滿時為止。","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1-05-18-修正:12","立法理由":"審議委員會委員中，交通部及新聞局係由該等機關指派代表，代表其所屬機關行使職權，故無須經由行政院院長遴選，且由於機關本身並無辭職、死亡等情事，爰將「審議委員會委員」修正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並刪除「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等字，另審議委員之遴聘，如須經立法院同意，恐因時程延宕，至法定人數不足而影響會議之召開，爰將「經立法院同意後聘之」修正為「報請立法院備查」，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