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1-05-18-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1-05-18-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審議委員會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1-05-18-修正:1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n　　二、審議委員均為兼任，本務極繁重，致有無法與會之情事發生，為提升行政效率，爰將出席人數由「四分之三」修正為「五分之三」，並酌作文字修正，以利會務之進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