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1-05-18-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1-05-18-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九條","內容":"系統經營者之組織，應為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n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1-05-18-修正:22","立法理由":"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對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股東持股之限制及修正外資直間接持股比率，實可減少人頭充斥情形，使真正投資經營者負起應負之責任，並使資金來源更豐富，更具彈性，有助其健全發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