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1-05-18-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1-05-18-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n　　一、訂戶數合計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n　　二、超過同一行政區域系統經營者總家數二分之一。但同一行政區域只有一系統經營者，不在此限。\n　　三、超過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三分之一。\n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同一行政區域系統經營者總家數及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1-05-18-修正:2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以多系統經營（MSO）歷史最悠久、發展最完備之美國為例，其第一大MSO公司TCI合計擁有之全國總訂戶數，亦不過一八%左右。反觀台灣地區，單一集團控制之多系統所擁有之訂戶總數，推估至少為一百四十萬戶，合計已為全國總訂戶數約三分之一左右規模。為避免多系統經營模式產生壟斷弊端，爰參酌外國立法例，增列多系統經營限制擴張條款。\n　　三、第一項「直接、間接控制」之涵義、第二項公告全國總訂戶數、同一行政區域總戶數之計算起始點，將於本法施行細則明定。\n　　四、關於第一項所稱「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包括系統經營者控制之系統經營者、系統經營者之關係企業控制之系統經營者、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控制之系統經營者等三種情形。","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