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1-05-18-修正:29"],"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1-05-18-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獲得籌設許可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但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內容變更者，不在此限。\n　　前項變更內容屬設立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n　　系統經營者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變更時，準用前二項規定。","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1-05-18-修正:2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n　　二、申請書所載事項包括申請人及發起人之基本資料，為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依據，其變更將不符當初與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內容，為尊重審議委員會決議及特許制精神，爰將第一項修正為「申請書及營運計晝內容於獲得籌設許可後有變更時」。另增訂但書規定，明定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內容變更者不在此限，俾配合實務及簡政便民。\n　　三、第二項新增。明定變更內容屬設立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n　　四、第三項為原條文第二項前段修正移列。又系統經營者之董事就其職權範圍內，即為代表人，爰刪除「或代表人有」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另股權轉讓如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不符股票公開發行之精神，爰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