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1-05-18-修正:35"],"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1-05-18-修正","順序":35,"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之劃分及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酌下列事項後公告之：\n　　一、行政區域。\n　　二、自然地理環境。\n　　三、人文分布。\n　　四、經濟效益。","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1-05-18-修正:3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n　　二、基於市場開放，並順應業界要求，解除一區五家上限，賦予市場機制，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n　　三、本條為原條文第二項修正移列，另有線廣播電視係屬地方性及區域性媒體，經營地區之劃分宜採納當地政府之意見，且目前經營地區之劃分，亦均參酌地方政府意見，爰修正本條，明定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之劃分及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酌有關事項後公告之，以符合媒體特性與實務需求。","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