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1-05-18-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1-05-18-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系統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經營時，除應於三個月前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副知地方主管機關外，並應於一個月前通知訂戶。","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1-05-18-修正:4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n　　二、增列系統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經營時，應副知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