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1-05-18-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1-05-18-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系統經營者得設立廣告專用頻道，不受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限制。\n　　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1-05-18-修正:5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n　　二、配合原條文第二條第四款刪除，爰刪除「或頻道經營者」等字；另廣告專用頻道係指專為宣傳商品、觀念或服務之頻道，其播送時間應不受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廣告時間之限制，故增列除外規定，以資適用。\n　　三、為免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廣告專用頻道過多，致影響消費者視聽一般頻道節目之權益，爰增列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