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1-05-18-修正:59"],"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1-05-18-修正","順序":59,"條號":"第五十三條","內容":"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特種基金。\n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撥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n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n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n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n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運用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1-05-18-修正:5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