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2-12-27-修正:27"],"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2-12-27-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議委員會應為不予許可之決議：\n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條規定者。\n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n　　三、工程技術管理不符合交通部依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規則者。\n　　四、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籌設或營運許可未逾二年者。\n　　五、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2-12-27-修正:2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n　　二、序文將「經營」修正為「籌設、營運」，以符實務。\n　　三、第一款配合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爰修正條次，並增列「第二項、第三項」等字；另配合新增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增列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為審議委員會不予許可之情形之一。\n　　四、第二款新增。配合新增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明定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為審議委員會不予許可之情形之一。\n　　五、第三款新增，將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申請經營有線電視案件，其工程技術應符合交通部所定工程技術管理規則之規定修正移列本款，違反者，審議委員應不予許可。\n　　六、第四款係由原條文第二款移列，並將「許可」修正為「籌設或營運許可」，俾更周延。\n　　七、第五款係由原條文第三款移列，內容未修正。\n　　八、原條文第四款刪除。因有關同一行政區域中經營系統經營者家數之限制，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已予明定，爰將原條文第四款刪除。\n　　九、電信法於八十五年二月修正公布，已解除電信事業與有線電視事業之跨業經營，基於市場自由化原則，爰刪除原條文第五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