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2-12-27-修正:34"],"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2-12-27-修正","順序":34,"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系統之籌設應於營運計畫所載系統設置時程內完成，並於設置時程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系統工程查驗申請。\n　　前項查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及地方主管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n　　系統經查驗合格後二個月內，申請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許可。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營運許可證者，不得營運。\n　　系統經營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外，應於取得營運許可證後一個月內開播。","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2-12-27-修正:3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