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2-12-27-修正:4"],"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2-12-27-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n　　前項有關工程技術管理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2-12-27-修正:4","立法理由":"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刪除省政府為本法主管機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12-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