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2-12-27-修正:48"],"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2-12-27-修正","順序":48,"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於節目播送後十五日內向系統經營者索取該節目及相關資料。\n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系統經營者將提供訂戶之節目，以不變更內容及形式方式裝接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該節目係以鎖碼方式播出者，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n　　前項指定之處所，以二處為限。","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2-12-27-修正:4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n　　二、擴大授權地方政府，因有線廣播電視屬地方性及區域性媒體，民眾之需求及反應呈現地方性差異，具因地制宜之特性，故地方政府適度、有效地參與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輔導與管理，最能契合地方民眾之需求。爰於第一項增列地方主管機關，刪除「中央」二字，並酌作文字修正，俾更明確。\n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系統經營者於指定之處所裝接。該節目係以鎖碼方式播出者，應將解碼設備一併裝接。\n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第二項指定之處所，以二處為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