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2-12-27-修正:67"],"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2-12-27-修正","順序":67,"條號":"第六十條","內容":"主管機關認為有線廣播電視營運不當，有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應通知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2-12-27-修正:6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移列。\n　　二、「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擴大授權地方政府，因有線廣播電視屬地方性及區域性媒體，民眾之需求及反應呈現地方性差異，具因地制宜之特性，故地方政府適度、有效地參與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輔導與管理，最能契合地方民眾之需求。爰刪除第一項「中央」二字，並酌作文字修正，俾更明確。\n　　三、系統經營者因商場惡性競爭，影響訂戶視聽權益甚鉅，如動輒斷訊，主管機關應本於職責迅為處理，原條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在執行時難以判斷，爰予刪除；另節目內容如有不妥，可依第四章節目管理專章處理，至營運不當，如經審議委員會決議後始通知業者限期改正，緩不濟急，爰予修正，以資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