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2-12-27-修正:69"],"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2-12-27-修正","順序":69,"條號":"第六十二條","內容":"有線廣播電視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2-12-27-修正:6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n　　二、配合增加有線廣播業務，將「有線電視」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並將「相同」修正為「相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