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2-12-27-修正:77"],"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2-12-27-修正","順序":77,"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撤銷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並註銷籌設許可證或營運許可證：\n　　一、以不法手段取得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者。\n　　二、一年內經受停播處分三次，再違反本法規定者。\n　　三、設立登記經該管主管機關撤銷者。\n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n　　五、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未於設置時程內完成系統設置者。\n　　六、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者。\n　　七、經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勒令停播，拒不遵行者。","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2-12-27-修正:7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n　　二、序文增列「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n　　三、第一款增列「籌設許可或營運」二字，俾更明確。\n　　四、原條文第二款刪除，移列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n　　五、第二款為原條文第五款修正移列。\n　　六、第三款新增。明定設立登記經該管主管機關撤銷時，撤銷其許可。\n　　七、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有關撤銷許可之規定，攸關民眾權益事項，應於本法中規定，俾免爭議，爰增列第四款，以資適用。\n　　八、第五款新增，明定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未於設置時程內完成系統設置之處罰規定。\n　　九、第六款為原條文第三款修正移列。另有關違反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規定，已涵括於第四款及第五款，原條文第三款有關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處罰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另配合原條文第二十八條之條次變更，修正條次。\n　　十、原條文第四款已移列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第九款，爰予刪除。\n　　十一、第七款新增，為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後段修正移列。\n　　十二、原條文第六款有關違反原條文第三十四條之處罰規定已於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第五款明定，爰即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