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3-12-09-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3-12-09-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九條","內容":"系統經營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n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n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n　　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項所定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n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節目、短片及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短片及廣告，亦同。","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3-12-09-修正:22","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