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3-12-09-修正:25"],"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3-12-09-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申請有線廣播電視之籌設，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於公告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n　　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n　　一、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n　　二、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n　　三、財務結構。\n　　四、組織架構。\n　　五、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n　　六、自製節目製播計畫。\n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n　　八、訂戶服務。\n　　九、服務滿意度及頻道收視意願調查計畫。\n　　十、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n　　十一、業務推展計畫。\n　　十二、人材培訓計畫。\n　　十三、技術發展計畫。\n　　十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發起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n　　十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3-12-09-修正:25","立法理由":"一、配合增加有線廣播業務，第一項序文之「有線電視」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另將「經營」修正為「籌設」，以符實務；又參酌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公告受理申請規定，於第一項增列「於公告期間內」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適用。\n　　二、第二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因應實際需求，修正第二項各款，其說明如下：（一）配合增加有線廣播業務，第一款之「有線電視」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二）第四款「人事組織」修正為「組織架構」，俾資明確。（三）第五款「頻道數目」修正為「頻道規劃及其類型」，以符實務。（四）原條文第六款「頻道使用方式」、第九款「每日播送時間」及第十款「節目內容」己涵括於修正條文第五款「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第七款「經營方式」已涵括於修正條文第一款至第五款，爰刪除原條文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五）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新增，以應實務需求，俾更周延。（六）第七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係由原條文第八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移列，內容未修正。（七）第十款「推展業務之計畫」修正為「業務推展計畫」，俾更明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