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3-12-09-修正:33"],"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3-12-09-修正","順序":33,"條號":"第三十條","內容":"系統之設置得分期實施，全部設置時程不得逾三年；其無法於設置時程內完成者，得於設置時程屆滿前二個月內附具正當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3-12-09-修正:3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修正移列。\n　　二、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關於申請人無法於指定期間完成設立登記之申請展期規定，及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二條有關系統設置時程相關規定，移列本條，以配合實務需要。","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