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3-12-09-修正:69"],"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3-12-09-修正","順序":69,"條號":"第六十一條","內容":"對於有線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系統經營者應於接到要求後十五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如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3-12-09-修正:6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n　　二、配合增加有線廣播業務，將「有線電視」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並將後段之「系統經營者」修正為「如」。","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