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409:02409:2007-01-12-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07-01-12-修正","順序":11,"條號":"第九條","內容":"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n　　一、專家學者十人至十二人。\n　　二、交通部、新聞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代表各一人。\n　　審議委員會審議相關地區議案時，應邀請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一人出席。出席代表之職權與審議委員相同。\n　　審議委員中，同一政黨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其擔任委員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法條編號":"02409:02409:2007-01-12-修正:11","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第一款專家學者修正為「十人至十二人」。第二款「主管機關由交通部、新聞局各推派代表一人」修正為「交通部、新聞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代表各一人」，俾更明確。\n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